近年來,隨著個人資金投資渠道多樣化發(fā)展,個人理財業(yè)務已成為商業(yè)銀行的重要業(yè)務,一些金融產品的收益大幅波動,原來被消費者習以為常的“剛性兌付”不再適配所有產品,部分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履行不到位,致使消費者蒙受了不應有的損失。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通過合適渠道購買合適產品,謹防財產損失。
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,可能會碰到以下違規(guī)銷售行為
一是銷售機構未對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,或在進行評估時提示、暗示、誘導消費者選擇測試答案。
二是銷售人員未說明產品的風險等級,未提示閱讀《風險揭示書》《投資者須知》等銷售文件,未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相關風險和可能出現(xiàn)的最不利投資結果。
三是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產品收益,引導消費者購買超出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。
四是在消費者明確表示不接受高風險產品后,銷售人員仍積極推介、銷售高風險等級或與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。
五是介紹完金融產品后,未主動引導進行錄音錄像,直接要求消費者購買產品。
國家金融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要求金融機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,構建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適當性操作標準,確保把適當?shù)漠a品通過適當?shù)那冷N售給適當?shù)目蛻簟?/p>
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享有以下權利
一是要求金融機構對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,提供評估結果,并推薦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。
二是要求金融機構出具《產品說明書》《風險揭示書》《投資者須知》等銷售文件,了解產品的投資策略、風險等級、預期收益等相關信息。
三是要求金融機構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。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與金融產品相關的市場風險、信用風險、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重要事項,金融機構不應推薦或者銷售評估后不適合購買的產品。
四是主動了解或者購買高風險產品時,金融機構應告知產品投資風險和管理風險的基本知識,書面確認是消費者自己要求了解和購買。
五是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投訴處理渠道及聯(lián)系方式,便于后續(xù)反饋、解決問題。
金融消費者應培養(yǎng)正確的投資理念,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信息甄別能力,如不慎遇到違規(guī)銷售,應及時向金融機構上級單位、監(jiān)管部門反映或向公安機關報案,依法維護自身權益。
文章來源:國家金融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網(wǎng)站